|
|
公司执行案件终本,财产线索难寻?看李迈律师团队如何破解困境发表时间:2024-08-28 04:27 在商业世界中,合同纠纷屡见不鲜,而执行难更是让众多债权人头疼不已。今天,我们就来分享一个某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的成功执行案例,看李迈律师团队债务律师如何巧妙破解终本困局,为债权人讨回公道。 一、原审案件执行无果,陷入终本困境 二、追债律师出手,尽职调查寻突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之规定。 本案中各被告认缴出资期限虽然尚未到期,但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北京某产业有限公司仍无法向原告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在未申请破产的情况下,符合九民纪要规定的加速出资的条件,原告有权请求各被告加速到期出资。 三、法院公正判决,案件成功清偿 值得一提的是,7 月 1 日起,新公司法开始实施。新《公司法》第 54 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该法首次明确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下的加速到期规则后,公司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股东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公司可以基于出资合意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对此,李迈律师提醒债权人,在面对执行难题时,不要轻易放弃,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通过深入调查和合理运用法律规定,或许就能找到破解困局的关键,成功实现债权的清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