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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否增加监护人的名字呢?

发表时间:2024-05-02 01:13作者:李迈律师

不动产可以增加监护人姓名,因为被监护人未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只要孩子的共同监护人同意,就可以在不动产证上增加其他监护人的名字。且监护人的行为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若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不动产增加姓名有以下几种方式:赠与、买卖、析产。监护人(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只能为了被监护人(你的孩子)的利益处分他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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